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英文名为:THE LITERARY AND ARTISTICAL CRITIC ASSOCIATION OF YANGJIANG CITI PROVINCE,简写:YJLAC。
第二条 阳江市文艺评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阳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广东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指导的,由阳江市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工作者和文艺评论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新时期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精神,通过文艺评论,努力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阳江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阳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狮子山四路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团结、组织和协调我市文艺理论工作者,广泛开展文艺评论和文艺理论研究活动,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和文艺评论理论工作的发展繁荣;
(二)本会工作重点落在促进阳江文艺创作上,着重研究阳江文艺现象,评论我市文艺作者和作品,开展文艺家、评论家和文艺受众之间的思想艺术交流;
(三)本会注意评介中外各种文艺思潮,注重文艺信息交流,研究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的新发展,探讨文艺创作的新现实新形势新问题,鼓励和帮助文艺理论工作者深入生活,跟上时代的步伐,紧密结合阳江文艺实际,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批评论题、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批评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艺批评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人才,多出精品;
(四)本会根据条件通过举办文艺讲座、学术报告会、专题讨论会、读书会、组织有关报刊批评版面、推荐优秀作品等方式,宣传我市文艺创作新成果;
(五)介绍我市以文艺为主的古今文化成就、名人名作,积极开展文艺理论辅导,帮助群众提高文艺鉴赏水平;
(六)发现、培养我市文艺评论和文艺理论研究的新生力量,奖励有贡献的我市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优秀成果,努力发展和壮大我市文艺评论队伍;
(七)总结我市文艺创作经验,提高我市创作队伍素质,发现和扶植文艺新人;
(八)组织编辑出版文艺评论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九)热心参与党和政府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三)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艺评论和文艺理论研究作品或著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凡是上级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经办理加入本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凡外省、市评论家协会会员迁来我市者,可加入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调离我市者,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该市评论家协会或有关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为阳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七条:阳江市内其他文艺评论家协会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